优惠加分政策有以下三大类:
第一类: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5分)。
(1)省级优秀学生可以加5分。
(2)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且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命名表彰者可以加5分。
(3)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数、理、化、生物、信息科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等奖者可以加5分,二、三等奖者可以加4分;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等奖者可以加5分,二等奖者可以加4分;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可以加5分。
(4)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含残奥会、亚残运会)取得集体或个人前8名、全国性体育比赛(含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个人项目前8名者可以加5分(所有体育项目均可加分且不须测试,但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获集体项目(限定篮、排、足)前8名,经全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5分。
(5)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赛事必须符合省教育厅规定),获个人项目(限定田径、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前6名运动员、集体项目(限定篮球、排球、足球)前6名运动队的主力队员,经全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4分。本条加分项目仅适用于向我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 报考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不能享受以上(4)、(5)项优惠加分。 2015年1月1日前,应届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考生在校期间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以及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一等奖者,可以加5分;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获二等奖者可以加4分,获三等奖者可以加3分。本条加分项目仅适用于向我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
第二类: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加20分。
第三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增加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和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20分。
(2)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县、区和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和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可以加5分;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10分,其他散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5分。本条加分项目仅适用于向我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以加10分。 (4)烈士子女可以加20分。 同时符合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高考优惠加分必须经过本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省市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能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特殊情况降分依据生源情况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1)高校定向就业(不含定向西藏就业,下同)招生计划,按考生定向就业志愿在该校非定向计划投档分数线上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在该校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定向志愿补充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完不成的,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定向招生的考生入学后不能转学。 (2)农林、航海、地矿等外省本科院校以及在湘高校(含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在生源不足时,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降分投档以考生填报的征集志
愿为依据(没有征集志愿的,其降分投档以考生第一次填报的志愿为依据)。其中,普高艺术、体育类专业降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时,文化最大降分幅度为14分,专业最大降分幅度为6分;职高艺术类文化和专业最大降分幅度均为10分。农林、航海、地矿等专业降分录取的考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3)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省内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特殊专业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不满额时,可适当降分补充投档,最大降分幅度不超过30分(降分投档以考生征集志愿为依据)。特殊专业招生须将其招生计划单列,在录取过程中不能追加计划,录取到特殊专业的考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可见,符合降分投档政策规定、但成绩没有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还有机会被降分录取。